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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医改前又遭遇急性白血病小患儿

2009年3月11日 没有评论

       虽然我作为一个医生,但是我觉得并未丢失作为人的良知和道德准则。在我眼前发生了许多悲惨的医疗事情,有些是我可以坦然面对的。但是有些也是我不能直视的。就例如下面的这个故事。

       星期二上午照例门诊。
        来了一个小男孩。10岁。面如死灰。陪同的是苍老得象爷爷奶奶辈的父母。
       什么情况?我问道。男孩父亲操着白话版的普通话答不知道,然后悉悉索索从一个皱巴巴的塑料袋里掏出几本病历,还有前几天在医科大做的检查报告,其中一份是骨髓穿刺报告,上面赫然写着: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我的心里一缩,问为什么不住院?男孩妈妈一口防城白话:“住院要多少钱才医得好哦?我们没有钱。”“系一个亲戚介绍到你这里来看的,你给我们开几付药回去吃就行了。”
       我问小孩:你自己觉得有什么不舒服吗?他摇头,声音小得象蚊子。一摸皮肤,好烫手,量体温正在发高烧。虽然他跟他父母一样,对这个病没有什么认识,但是也许从医生的表情中知道了什么,他显得非常地可怜,怯生生的,愁容满面,青灰的脸上没有一丝光泽,嘴唇煞白,皮肤苍白没有血色。一个情况糟糕的患儿,怎么可能不接受系统治疗,只要求开一两副药回去吃呢?犹如一个饥饿的人,吃两口饭能吃饱吗?我说,这个不是一般的病,你们要做好心理准备,建议住院治疗。如果已经要接受治疗的话,就不能考虑钱的问题……
 
       父母都嗫嚅着,不知所措“我们没有钱,我们没有钱……”男孩可怜巴巴地看着我。
 
       面对这尴尬的一幕,我内心五味杂陈。怎么能不考虑金钱的问题呢?我怎么如此傻呢?有哪家医院会免费作治疗呢?天上没有馅饼掉下来的……忽然想起前段时间网上热议的温总理和白血病患儿的故事。温总天津偶遇白血病患儿 捐款一万救助,随后该幸运患儿不断接到全国各地的援助。可是,全国又有多少可怜的白血病患者,他们没有这等幸运,只能眼巴巴地等待命运的安排,任病魔宰割?
 
       虽然我们一再强调生命是平等的,人人享有生存权,可是在遭遇疾病的时候,那些没有钱治的就该死吗?!现实的确就这么残酷。那些“总理”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有多少患者因为贫困不能就医,又有多少人因为就医继续贫困,不断恶性循环?我所在的农村老家,有很多人生了病,都不会及时就医,能捱得过,还能干活的就不会去找医生,直到受不了了才会去医院。
 
       新医改方案仍然千呼万唤不出来。不知道这样的困境何时是个头啊?

南宁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5万,引起关注

2009年2月27日 没有评论

南宁政府近日出台新规,广西区内任何一间医院见死不救者最高可罚款5万元。政策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公众为政府尊重生命叫好,医院为“谁来为医疗费埋单”叫苦。业内人士指出,一面是救死扶伤的天职,一面是医疗款拖欠的无奈,仅靠一条规定恐难以破解“有病无钱莫进来”的尴尬。
        那么在这个新规出台后,医院的一些补充性手段如何实施,这也将是我们要关心的问题。

民众:新规诠释“生命尊严高于一切”

近年来,医院拒绝收治无钱、无家属、无证件的“三无病人”,或者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病人停止治疗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引发不少人对医院“见死不救”的谴责。

将于3月1日施行的《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规定,南宁的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南宁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站、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和接诊医疗机构;若急救医疗机构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接诊医疗机构拒治转送的伤病员,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

《条例》一出,立即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多数人认为,这是对“生命尊严高于一切”的最好诠释。南宁市民李宣表示:“医院肯定要先救人再谈钱,否则有违医德,毕竟医疗服务不是纯粹的商品。”

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仕钧认为,《条例》对社会整体而言是公平的,以法规的形式约束医院的“见死不救”行为,非常必要。

医院:谁为医疗费用埋单?

“作为医院绝对不能见死不救,我赞同《条例》对医院的规定。但医院也有无奈之处,那就是被拖欠的医疗费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名负责人说。

据南宁市卫生局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市局属13家医疗机构医疗欠费累计达1660.87万元,2007年欠费额达到235.33万元。“有时一些病人得到急救后情况稍微好转就悄悄离院,出现了医疗费用完全无人支付的现象。”这名负责人表示。

南宁市一些医疗工作者则表示,处罚医院固然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生命的重视,但医院在收治急救病人时难以判断病人有无经济支付能力,如果一概收治,极可能给医院带来经济压力,“除非政府埋单,设立专项基金,在医院收治急救病人后给予补贴,医院才敢普遍救治。”

专家:“以罚代管”并非治根之策

针对医疗费用问题,《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人员,经公安、民政部门身份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其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通过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

但梁敏荣表示,《条例》并未对城市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急救医疗费用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因为政府“埋单”往往滞后于救治本身,医院在没有得到病人任何经济保证的情况下,实施何种程度的救治,都是难以确定的问题。

专家认为,“以罚代管”并不能杜绝医院“见死不救”的行为。加强医院的公益性,限制医院在过度的市场化中一味逐利,是杜绝医院“见死不救”的根本所在。在具体操作层面,建议政府设置专项资金,对医院的急救垫付款予以补贴。

南宁首例手足口病患儿死亡 获赔偿31万余元

2008年11月30日 没有评论
手足口病

10月28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第一起因手足口病死亡提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小赵就医的医院因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履行相关职责,判决医院对小赵的死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2008年5月13日,三岁的小赵所在幼儿园的校医因其口腔疱疹怀疑感染手足口病,立即通知了家长。当天下午14时30分,小赵父亲带着她到南宁市某医院急诊室就诊。经医生检查,诊断结论为口炎。第二天晚上23时20分,小赵因发烧、身体不适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发烧38℃,诊断为上感。小赵取药回家后,其父母发现小赵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呼吸困难。5月15日凌晨3时,小赵再次送至到该医院就诊,医院给予办理了住院手续。10分钟后该医院向小赵的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当日6时许,小赵床边心电图提示死亡心电图,抢救后小赵仍没有恢复意识,后经家属同意医院停止抢救。小赵死亡诊断为重症肺炎并呼衰、心衰、低氧血症、代谢性酸中毒以及手足口病(重症)待排。后经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小赵确诊为手足口病。

  小赵的父母认为,由于该医院医生不负责,存在误诊、漏诊行为,造成女儿死亡,给夫妻二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医院应负全部的过错责任。因此,小赵父母遂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医院对小赵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医疗行为与小赵的死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5月14日医院没有对小赵进行必要的血常规等实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等物理学检查,不符合临床诊断常规;由于缺少小赵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材料,不能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小赵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对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对医疗侵权行为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行为无过错且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而免责,否则应当推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有过错,且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中“由于缺少小赵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材料,不能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小赵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不能证实其医疗行为与小赵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5月13日,小赵被怀疑感染手足口病而到医院就诊的第一天,只是出现口腔一处有疱疹,无其他症状,医生诊断为口炎,符合医疗诊断常规。5月14日,小赵到医院时,已经出现发烧、口腔疱疹两项症状,在全国上上下下都在宣传手足口病的防控知识,民众皆知的情形下,且小赵是一个3岁多的小孩,属于易感人群,医院作为一个专门的医疗机构,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进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病情观察不够严密,未能及时发现、掌握、控制病情,仍然诊断为上感,没有进行必要的血常规等实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等物理学检查,导致未能采取及时果断适时的有效治疗措施,以致于延误了小赵的治疗时间,对小赵5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和间接因果关系。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检验后确定小赵患有手足口病EV71感染。可见,医院在这个特殊的时期没有尽到相关的责任和履行相关职责,减少了小赵延长生命的可能性,与最终发生的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对小赵的死亡应当全部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医院需赔偿小赵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15164.6元,小赵住院急诊抢救的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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